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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8-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教育收费”,是指经国家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对学生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及代收费等,简称教育费。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时,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新学年教育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教育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和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图书馆、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七条
学生处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落实教育收费工作;
(二)负责办理普高学生学费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
(三)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缓缴学费、助学贷款的审批名单及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第八条
财务处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的申办和年检,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物价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负责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备案;
(三)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提供收费收据;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系部做好追缴欠费工作,负责印发《欠费催缴通知单》;
(五)负责建立学生教育收费管理数据库,提供学生缴费情况查询服务,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收费情况统计报表,及时通报收费进度、反馈欠费信息;
(六)严格执行省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及时将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联系省财政厅及时将上缴款项返拨学校。
第九条
教务处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专科教学单位在新学年开学后,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予以学籍注册;
(二)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向各教学单位开放选课、考试、学籍管理等管理权限,并定期对教务员操作进行指导:
(三)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准考证号、姓名、专业类别、学号、身份证号等缴费所需的基本资料;
(四)严格审批学生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申请,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协助财务处对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条
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和学校相应住宿条件提出住宿费具体标准;
(二)负责按财务处要求及时提供各类学生住宿明细资料;
(三)协助财务处、研究生处、各系部做好学生住宿资格的审查认定、住宿费(含超出定员额度的水电费等)的收缴和欠费催缴工作;
(四)及时提供因学生宿舍调整导致收费标准变动的资料,负责协助财务处、各系部做好学生住宿费多退少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部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系部学生按时缴费的教育、引导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签收、发放工作;
(二)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规定,按财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名单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对未完费、未办理缓缴教育费手续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上不得做注册操作;
(三)配合财务处,及时向欠费学生发放《欠费催缴通知单》,做好追缴欠费工作。
第三章 教育收费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缴费由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统一划扣或委托办学单位统一代收。以学年为单位组织收费,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新录取学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制作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学生。该账户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财务处作书面登记。
第十六条
新生缴费办法
(一)按录取须知内的规定时间把教育费足额(比收费标准多1元以上)存入学校为其代开的指定银行卡,由财务处委托银行统一代扣。
(二)因各种原因扣款不成功的学生,可在入学报到时缴纳现金或确认账户内存有足额可缴费用后,由财务处再次委托银行代扣。
第十七条
老生缴费办法
(一)每学年结束前,财务处向有关单位发放下一学年教育费收缴的通知,明确缴费项目、金额、缴费方式、时间要求等。各教学单位及时将通知发放至每位学生。
(二)老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把应缴的教育费足额(比收费标准多1元以上)存入学校为其代开的指定银行卡,由财务处委托银行统一代扣。
(三)因各种原因扣款不成功的学生,可在开学返校时缴纳现金或确认账户内存有足额可缴费用后,由财务处再次委托银行代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完成学生教育收费工作后,集中批量打印收据。学生凭教育收费收据到学籍科及各系部办理新学年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和个别缴费的学生,可以直接到财务处以现金或刷卡方式自行缴费,缴费后即领收费收据,刷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也可到财务处填写现金缴款单,并把应缴款金额存进指定的银行账户,凭银行盖章后的现金缴款单换领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财务处填发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的教育收费统一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教育费缴费凭据。学生应妥善保管缴费收据,以备必要时查对。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的,财务处不予补办。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于每学期的期中(第十周左右)、期末(第二十周左右)制作学生缴费情况统计报表,报送学校学生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学生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表,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欠费情况,统筹安排追缴工作,执行相应管理规定。
第四章 插班、复读、试读生、退伍复学生教育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插班生按所插班级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教育费。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当年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教育费。
第二十五条
退伍复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当年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教育费。退伍复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但须按照“先缴费、后补偿代偿”的原则办理,不得以等待补偿、代偿的理由欠缴教育费。
第五章 学生中断学业时教育费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费注册后,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
(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退费:
(一)根据《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开除学籍者;
(二)触犯刑律不能再继续学业者;
(三)学生无正当理由离校或私自离校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中断学业离校时仍未缴足教育费的,须按规定补缴教育费后,方可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无故欠缴教育费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或缴清教育费,并且未按时提交缓缴申请者;
(二)提出缓缴申请,但因不符合缓缴条件未获批准,又拒不缴清费用者;
(三)已获学校批准缓期缴纳或缴清教育费,但在缓缴期间不积极筹措费用,同时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按期缴清教育费者;
(四)缓缴教育费期满仍未缴清费用者;
(五)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教育费者,一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
第三十八条
对无故欠费学生的处理
(一)学校财务处于每学期的期中(第十周左右)、期末(第二十周左右)集中印发《欠费催缴通知单》,由各系部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签领,并送达学生个人。学生在《欠费催缴通知单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各系部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回收并保管回执。欠费学生签收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缴费的,联系其家长送达催款通知。
(二)学生无故欠费达到一个学年,经三次以上(含三次,以各系部回收保管的回执为依据)送达《欠费催缴通知单》,仍然拒不缴费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全日制学生由系部提出自动退学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出具自动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
(三)当年不予注册,没有学业成绩和学籍记录,不得使用学校提供的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四)不批准修读辅修专业,不批准转专业;
(五)停止进入教务系统资格,不得选课或对该学年度已选课程做退选处理,不得查询成绩,不得参加考试,已参加者不能获得成绩;
(六)停止图书证的使用;
(七)学校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催缴教育费通知;
(八)不得享受特困补助、奖学金、助学金,不得参加评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推优入党;
(九)学校停止制作或颁发毕业班无故欠费的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不讨论其毕业问题;在离校时仍无故拖欠的,学校不提供就业推荐表、毕业生登记表,但须制作《欠费情况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十)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拖欠教育费的学生,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其相关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生欠费情况与部门、系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优、定级、适度挂钩。对于在学生教育收费工作中因粗枝大叶、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等,造成责任事故,使学校教育收费工作受到阻碍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由学校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1.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缓缴教育费申请表
2.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欠费催缴通知单
http://www.zkkjxy.net/zkxueyuancw/uploadfile/2017/0803/20170803043200742.docx
http://www.zkkjxy.net/zkxueyuancw/uploadfile/2017/0803/2017080304320014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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