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我校教职工计税收入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相关规定,确定我校教职工的计税收入。
2、国家税务系统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工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公式为:
①当月个人所得税 = (累计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x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已缴纳税额
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税前工资收入 - 累计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减除费用
③累计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④当月应纳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纳税额
⑤累计减除费用 = 员工当年在职月数 x 5000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3、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都包括哪些?
答: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起征点和“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六项费用。具体扣除细则可以查阅《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4、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填报?
答: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按照操作步骤填报。具体操作步骤见“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
5、问:如何查询自己的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
答: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登录成功后,在首页-常用业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可以查询详细的收入及纳税申报明细。具体操作步骤见“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
6、问: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情形下可能会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在汇算时,可能会有退税的情形:
①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②上一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③因年中就业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④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⑤其他会有退税的情形。
7、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什么情形下可能会需要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
①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②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③其他需要补税的情形。
8、如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拨打国家纳税服务热线12366。
财务处咨询电话:0394-8230008